(2017)鲁1502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聊城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聊城瑞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聊城瑞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934号申请人:聊城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大张家镇信诺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发齐,总经理。被申请人:聊城瑞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大厦3307室。法定代表人:李松,总经理。申请人聊城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瑞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瑞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瑞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聊城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