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佟伟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佟伟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更206号罪犯佟伟烨,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佟伟烨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7日投送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以(2014)呼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截止2017年6月16日,剩余刑期十一个月二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佟伟烨在2014-2017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佟伟烨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4至2017年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九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内蒙古恒正集团扎兰屯工贸有限公司劳动(技能)竞赛罪犯劳动技术能手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6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工资保险科出具的证明、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说明、商品明细、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佟伟烨罚金未缴纳,有满扎兰屯市法院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佟伟烨罚金缴纳情况的说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再查明,罪犯佟伟烨在服刑考核期内存在违纪行为,有罪犯扣分审批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佟伟烨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伟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钥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