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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义宽与被执行人凌涛、李新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义宽,宁涛,李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陆义宽,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工人。被执行人宁涛,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被执行人李新刚,男,汉族,陕西省佛坪县人,。申请执行人陆义宽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72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宁涛、李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宁涛履行4000元,申请执行人陆义宽已经领取,且已冻结被执行人宁涛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