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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4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齐炜与刘卫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炜,刘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6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炜,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卫军,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齐炜与被告刘卫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卫军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炜支付赔偿款5874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东省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卫军有银行存款人民币5561.59元,本院依法扣划,并于2017年5月31日分配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2780.8元;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属湖南省永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发函委托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至今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6262.9元,于2017年6月14日以微信转账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27131.45元,余下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以转账方式支付(开户名:齐炜,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顺德碧桂支行,开户账号:62×××86)。本案已执行到位4780.8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426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振祥执行员  刘德剑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圣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