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福柱与被告甘泉县县屯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福柱,甘泉县县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449号原告贺福柱,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泉县县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泉县县屯村。法定代表人徐保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福柱与被告甘泉县县屯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福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贺福柱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福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福柱负担。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