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开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朱开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623号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孙颖轶,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凤,长春全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开昱,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开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