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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汕头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与张玉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张玉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821号原告:汕头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508000046489。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澄海路北侧顺泽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冯发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龙、石荣江,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汕头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汕头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汕头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靳宝华审判员  艾 斌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谊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