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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进杰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29号原告:孙进杰,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合环宇大厦五层。负责人:李文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红涛,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孙进杰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2、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受害人赔偿之前,不具备起诉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进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