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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2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708罗建强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建强,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建强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铝合金门窗款875058元,此款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20前给付40万元,2016年12月10日前给付20万元,余款275058元在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足额付款,则另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利息计算为:按欠款金额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以年利率8.5%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1月11日开始按欠款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执2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