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凤天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5686-8。法定代表人:谭征,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大道***号*幢。组织机构代码:05810533-1。法定代表人:吴瑜,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民终15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0万元。申请执行人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