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辖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金国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钱照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国,钱照伟,张景华,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微兰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发起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道20号526室。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国,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卿,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钱照伟,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审被告:张景华,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静,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果园新世纪服务中心4号106室。法定代表人:王优。原审被告:福建微兰朵贸易有限公司,���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1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B栋6层05C单元。法定代表人:钱照伟。上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国、原审被告钱照伟、张景华、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微兰朵贸易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8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徐州市××山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金国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发起人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告张景华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端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