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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执23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晶与侯丽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侯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23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张晶。被执行人:侯丽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晶与被执行人侯丽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侯丽娜履行案件款49094元、诉讼费574.5元,并承担执行费654.03元,合计50322.53元。被执行人侯丽娜主动履行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王天真审判员  王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