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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福光与徐一能、徐秋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福光,徐一能,徐秋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937号原告:邵福光,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一能,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秋梭,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审理原告邵福光与被告徐一能、徐秋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