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强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507号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98399T。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灵,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强勇,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粮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