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强某某,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