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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治海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治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34号罪犯张治海,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治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治海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阜刑终字第00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治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治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过处罚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治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治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