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与马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马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地址:安康市汉滨区。经营者李海花,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马吉海,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原告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与被告马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吉海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吉海名下有位于安康市长兴校区小区61幢2单元1层西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B306##0-00-61-21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吉海名下位于安康市长兴校区小区61幢2单元1层西室的房产(房产证号:B306##0-00-61-21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