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与马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马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地址:安康市汉滨区。经营者李海花,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马吉海,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原告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与被告马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吉海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小唐干货水产批发部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吉海名下有位于安康市长兴校区小区61幢2单元1层西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B306##0-00-61-21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吉海名下位于安康市长兴校区小区61幢2单元1层西室的房产(房产证号:B306##0-00-61-21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