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齐晓华与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华,徐小东,陈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齐晓华,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镇内。被执行人:徐小东,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陈海侠,女,1973年2月12日,汉族,现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齐晓华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吉0122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小东、陈海侠给付借款人民币81,97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7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小东、陈海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发现被执行人徐小东名下有工资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徐小东工资划拨58900.00元给付申请人齐晓华,划拨后将被执行人徐小东工资冻结,但工资按月发放,不能提取,待冻结期限到期后提取。余款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小东、陈海侠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3070.00元及利息未执行;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徐小东、陈海侠其他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只有执行人徐小东有工资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徐小东工资冻结,待冻结期限到期后提取。经向申请执行人齐晓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