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汉会与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会,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74号原告:刘汉会,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耀,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厂乡土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顺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汉会与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汉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汉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天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