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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林林与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林,陈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赵林林。被执行人陈影。申请执行人赵林林与被执行人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