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复建与何雄明合伙协议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复建,何雄明,张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970号原告:张复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何雄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第三人:张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复建与被告何雄明、第三人张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张复建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何雄明不同意调解,张复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复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复建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