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复建与何雄明合伙协议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复建,何雄明,张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970号原告:张复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何雄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第三人:张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复建与被告何雄明、第三人张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张复建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何雄明不同意调解,张复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复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复建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