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钟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钟顺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660-1号申请人:莱州钟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肖韩村。法定代表人:侯坤良。电话:1380545****。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路旺。法定代表人:潘付森。电话:1395354****。申请人莱州钟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钟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徐特1000吨液压机1台(保全标的额27万元)、徐特800吨液压机1台(保全标的额20万元)、徐特200吨液压机1台(保全标的额3万元)、鲁澳电源透烧炉1台(保全标的额5万元)、锯床2台(保全标的额3万元)、普车30一台(保全标的额2万元)、普车16一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400KVA变压器1台(保全标的额5万元)、250KVA变压器1台(保全标的额2万元)、摇臂钻1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叉车1辆(保全标的额5000元)、装载机1辆(保全标的额5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28间、厢房1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1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钟顺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徐特1000吨液压机1台(保全标的额27万元)、徐特800吨液压机1台(保全标的额20万元)、徐特200吨液压机1台(保全标的额3万元)、鲁澳电源透烧炉1台(保全标的额5万元)、锯床2台(保全标的额3万元)、普车30一台(保全标的额2万元)、普车16一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400变压器1台(保全标的额5万元)、250变压器1台(保全标的额2万元)、摇臂钻1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叉车1辆(保全标的额5000元)、装载机1辆(保全标的额5000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28间、厢房1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莱州市浩丰机械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钟顺机械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