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买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丽,买文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18号原告刘艳丽,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被告买文涛,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与被告买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丽撤回对被告买文涛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