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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买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丽,买文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18号原告刘艳丽,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被告买文涛,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与被告买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丽撤回对被告买文涛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