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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2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9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侠,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2014年6月开始在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蒲阳村经营品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具厂。因经营不善,截止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共拖欠工人宋某、王某某、郭某某等41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88209元。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逃匿在外,工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6年8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长人社监令字〔2016〕第T010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支付。被告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向21名工人支付工资197379元,取得了21名工人的谅解,尚欠20名工人工资2951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责令改正决定书、张贴送达照片、被害人身份证明、工资结算单、派工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向部分工人支付了工资并已取得已付工资工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之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向部分工人支付了工资并已取得已付工资工人的谅解及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