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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伍英与罗德长、范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伍英,罗德长,范露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833号原告:刘伍英,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今,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长,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范露露,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被告罗德长之妻。原告刘伍英与被告罗德长、范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伍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今、被告罗德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露露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伍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常在原告处购买玉米。2014年1月23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9100元,当时被告无钱支付,遂向原告出具欠条,未载明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被告罗德长辩称:购买饲料要以发票为依据,原告没有给被告发票,被告从未在发票上签字,欠款数额不明确,被告没有欠原告那么多钱。被告范露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罗德长从2013年年底开始到原告刘伍英处购买玉米用于养猪。2014年1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罗德长欠原告刘伍英玉米款39100元,被告罗德长向原告刘伍英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罗德长未支付原告刘伍英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罗德长、范露露于200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伍英与被告罗德长口头约定由被告罗德长购买原告刘伍英的玉米,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刘伍英按照约定将玉米交付给了被告罗德长,被告罗德长应当按照约定将购买玉米的货款支付给原告刘伍英,现被告罗德长尚欠原告刘伍英货款39100元,原告刘伍英要求被告罗德长支付该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的两被告于200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而被告罗德长欠原告货款的时间属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范露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属罗德长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交其夫妻之间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了约定的相关证据,故被告罗德长欠原告货款的债务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范露露应当与罗德长一起向原告支付货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德长、范露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伍英货款3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5元,减半收取计388.75元,由被告罗德长、范露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龙双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娇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