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池海泉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海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597号原告:池海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该公司经理。原告池海泉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海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池海泉承担。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