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406李维龙与陈国前、陆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龙,陈国前,陆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406号原告:李维龙,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陈国前,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陆书香,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维龙诉被告陈国前、陆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前、陆书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维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陈国前、陆书香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国前、陆书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前、陆书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维龙借款1.5万元及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