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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天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法庆,刘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杨法庆。被执行人刘天顺。申请执行人杨法庆与被执行刘天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3)昌民初字第299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杨法庆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天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将被执行人刘天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280元,已执行7500元,尚有77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法庆释明被执行人刘天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杨法庆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天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天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法庆发现被执行人刘天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