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丁富祥与李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富祥,李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丁富祥,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李增光,男,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6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增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增光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人丁富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6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