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福建省漳浦县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3月被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被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2日被抓获,同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玉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等人在汕头市濠江区鑫怡大排档吃饭喝酒,后又到附近的乔巴酒吧继续喝酒,至当晚19时许离开准备返回打工的渔船,行走至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海马池邮政局附近协兴五金店门口时,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发生口角扭打,被告人陈某某进入鑫怡大排档拿起一把菜刀砍向被害人郑某,致其头部、左手臂等处受伤。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菜刀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办案说明、前科查询信息、放射报告单、影像学(CT)报告单、螺旋CT检查报告单、病程记录、证人朱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汕公(濠)鉴(法活)字[2016]1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礼彬审判员 肖少光审判员 陈翠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