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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7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X与郭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郭X,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7219号原告:李X,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维,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X,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工商局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1(被告郭X之子),1981年4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4层0501。负责人:王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郭X、第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第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0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