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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景学彩与吴道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学彩,吴道勤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272-1号原告:景学彩,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吴道勤,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景学彩与被告吴道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景学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学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景学彩已预交),由原告景学彩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朴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人民陪审员  吴锡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