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生支行、莱芜市浩源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生支行,莱芜市浩源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天勤商贸有限公司,李克英,马明科,李红梅,孟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生支行,住所地:莱芜市大桥北路商贸园1号。法定代表人:亓延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莱芜市浩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长勺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克英,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天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56号院1号楼三单元西户。法定代表人:李红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克英,女,汉族,1958年2月3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马明科,男,汉族,1958年3月9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68年1月2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孟庆文,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2016)鲁12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