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梁祖辉与常传龙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祖辉,常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21财保264号 申请人梁祖辉,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申请人常传龙,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申请人梁祖辉因被申请人常传龙向其借款234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常传龙转移财产,申请人梁祖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常传龙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梁祖辉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祖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常传龙名下位于丰县雨润城1-1-19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