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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汪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现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汪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德民一初字第346号一案中,申请人汪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34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