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文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84号罪犯黄文锦(自报中文名),英文名:CHUVANTHANH,男,1995年7月19日出生(自报),越南国籍,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满后驱逐出境。其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文锦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积分3010分。5次获得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