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崔万富对韩辉申请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万富,韩辉,陇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02民督61号申请人崔万富,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日,住陇南市武都区。申请人韩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9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陇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778861661W.地址:武都区城关镇清水沟路(原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高兴卯。联系电话:0939-821898813809395198.2016年1-2月,被申请人陇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缴纳城关镇梁园村钟楼滩建设用地转让款为由向申请人崔万富借款1850万元、韩辉450万元(共计2300万元),二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将2300万元汇入被申请人账户,并分别约定了借款利息,经催要被申请人归还借款30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2000万元借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崔万富、韩辉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月息按照3%计付。借款全部用于华宇公司钟楼滩房地产项目建设,以前条据作废”,并口头约定借款2017年4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归还,申请人崔万富、韩辉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陇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2017年5月21日至6月12日的利息293000元,之后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万富、韩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陇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崔万富、韩辉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本案受理费47760元,由被申请人陇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红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