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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申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衢州市规划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新,衢州市规划局,余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行申9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新,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水珍,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系张建新妻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区九龙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卢向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礼成,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飞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余高峰,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建新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市规划局、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余高峰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行终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建新申请再审称:衢州市规划局于2009年5月7日作出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时其并不知晓,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审裁定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衢州市规划局答辩称:其于2009年5月7日颁发衢江村规乡字第090497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张建新于2016年2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并无不当,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张建新的再审申请。 余高峰在复查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衢州市规划局于2009年5月7日作出衢江村规乡字第090497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张建新于2016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张建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起诉期限可扣除或延长的情形。故原一审裁定驳回张建新的起诉,原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张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建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国贤 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 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