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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孔庆水、迁安市西峡口铁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水,迁安市西峡口铁矿,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煤业化工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鑫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21号申请执行人:孔庆水,男,汉族,1963年12月生,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迁安市西峡口铁矿,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闫家店乡西峡口村。负责人:郑宝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煤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和平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郑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鑫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四区乡镇企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拉马沟村。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孔庆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5日本院以(2017)冀执21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商建富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