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生发与王增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生发,王增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502号申请执行人石生发,男,汉族,1951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增怀,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生发与被执行人王增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增怀支付原告石生发8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8125元。于2016年11月20日前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生发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