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谭文诉被告宜宾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谭文,宜宾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924号原告:郭谭文,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红丰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89897597W。负责人:李康。原告郭谭文与被告宜宾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郭谭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谭文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谭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谭文负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