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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望谟森垚商砼有限公司与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谟森垚商砼有限公司,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231号原告:望谟森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弄劳坡。法定代表人:李泽鑫,该公司职务董事。被告: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城南建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汪立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谟森垚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望谟县森垚商砼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谟森垚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谟森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1.40元,减半收取1920.70元,由原告望谟森垚商砼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