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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泗益与刘耀昌、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泗益,刘耀昌,韦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035号原告:李泗益,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李加果,系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耀昌,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韦连,女,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原告李泗益诉被告刘耀昌、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泗益的委托代理人李加果、被告刘耀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泗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208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讨本案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13800元;3、确认原告的上述债权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北村大道××花园×××岸68-78座××座×××房的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1日,被告刘耀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6000元,并同意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北村大道××花园×××岸68-78座××座×××房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原告同意向被告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2日的《借款合同》。后原告向刘耀昌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交付了156000元的借款,双方就上述房产担保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手续。后被告并无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另,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韦连应对被告刘耀昌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刘耀昌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据、划款委托书、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本院均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刘耀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耀昌向李泗益借款156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2日,借款利率为2%/月;李泗益为实现本合同债权所已支出或将会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等)均由刘耀昌承担。”同日,原告李泗益委托柯杨林将156000元分四笔转账至被告刘耀昌指定的案外人陈健生。同日,被告刘耀昌出具《借据》,确认收到李泗益出借的156000元。庭审中,被告刘耀昌确认未曾还本付息。被告刘耀昌就上述借款将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北村大道××花园×××岸68-78座××座×××房[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佛国土资南国用(2011)第×××号]抵押给原告李泗益,双方于2017年1月9日已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登记手续,证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号,权利人为李泗益,本抵押登记为第二次抵押登记,最高债权数额为150000元。另查1,两被告于1994年2月登记结婚,刘耀昌称两人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另查2,原告李泗益与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由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一、二审诉讼及执行程序,约定律师服务费按件收费为138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耀昌向原告李泗益借款156000元有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且被告刘耀昌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涉案借款已超过借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刘耀昌归还借款本金156000元,并应自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了如被告刘耀昌逾期还款,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出庭参加一审诉讼,且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因本案收取13800元律师费也没有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故被告刘耀昌应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所需支出的律师费13800元。被告刘耀昌已将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北村大道××花园×××岸68-78座××座×××房抵押给原告李泗益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利人为原告李泗益,故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现被告刘耀昌未能按照双方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李泗益有权对被告刘耀昌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北村大道××花园×××岸68-78座××座×××房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被告刘耀昌向原告借款时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独立且原告知悉,故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韦连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韦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耀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6000元予原告李泗益,并应自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56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二、被告刘耀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13800元给原告李泗益。三、被告韦连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刘耀昌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耀昌未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之债务时,原告李泗益有权对被告刘耀昌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北村大道××花园×××岸68-78座××座××房[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佛国土资南国用(2011)第×××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0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