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光宜与韩富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宜,韩富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838号原告赵光宜,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京会延庆区。被告韩富有,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宜诉被告韩富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光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光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