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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光宜与韩富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宜,韩富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838号原告赵光宜,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京会延庆区。被告韩富有,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宜诉被告韩富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光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光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