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文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文明,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浙江省淳安县。2015年8月13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由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园园,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文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振华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文明及本院通过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徐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汪文明先后在农业银行淳安县支行、杭州银行淳安支行、中信银行等十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共十张,进行透支使用。截止2014年9月份,所有信用卡均出现因透支未能及时还款而停卡。期间,被告人汪文明用透支款还房贷、生活消费、经营杭州祖腾贸易有限公司、淳安县佳德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并以卡养卡,循环使用,直至所有信用卡被停卡。被告人汪文明透支信用卡后,上述银行工作人员分别对其多次有效催收,被告人汪文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采取改变联系方式、逃匿等逃避银行催收。1、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汪文明向农业银行淳安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白金贷记卡,后于同年6月10日申领成功。自2011年6月28日开始使用该卡,至2014年10月27日最后一笔还款4029.14元。经该行多次有效催收,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汪文明仍欠本金199145.91元。2、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汪文明向杭州银行淳安支行申请办理臻信卡,后于同年12月14日申领成功。自2012年12月18日开始使用该卡,至2014年10月26日最后一笔还款20000元。经该行多次有效催收,至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汪文明仍欠本金489031.85元。3、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汪文明向中信银行杭州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白金卡,后申领成功。自2012年11月13日开始使用该卡,至2015年1月8日最后一笔还款19700元。经该行多次有效催收,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汪文明仍欠本金33872.36元。综上,被告人汪文明共恶意透支银行卡共计本金722050.12元。案发后至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汪文明向农业银行信用卡还款15115.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汪文明向上述三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有效催收记录、电话催收录音,上述三家银行关于汪文明信用卡还款的情况说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汪文明的债务及债权列表、相关的民事诉讼材料、民事判决书,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房产信息,被告人汪文明的手机状态信息、使用龚某名义租住房屋的相关登记表,证人方某、刘某,4、颜某、余某1、李某、朱某、葛某、余某2、姜某,4、余某3、龚某、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应认定为恶意透支,且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文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归还部分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文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汪文明退赔农业银行淳安县支行、杭州银行淳安支行、中信银行杭州信用卡中心的透支款本息。三、扣押于淳安县公安局被告人汪文明的作案工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40)、杭州银行信用卡(卡号62×××83)、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早发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