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世平、湖北雨慧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北雨慧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平,湖北雨慧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962号原告张世平,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湖北雨慧电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通济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继辉。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社区401号。法定代表人:杜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平与被告湖北雨慧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14元,减半收取3907元由原告张世平负担。审判员  章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