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6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2017年6月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王观斌对其作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本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宋秋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