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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程晓羚、马治伍、张靖春、余建军与杨小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羚,马治伍,张靖春,余建军,杨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程晓羚,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6日,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马治伍,男,回族,生于1980年2月2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张靖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甘肃白银市人,住甘肃白银市平川区。申请执行人余建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杨小荣,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程晓羚、马治伍、张靖春、余建军与杨小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2000元,诉讼费1083元,执行费1280元,以上标的已执行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小荣银行存款1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小荣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小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