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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国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妹,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前三天,被告人徐国妹在南昌县蒋巷镇蒋巷村自己商店内摆设4台游戏机,其中2台损坏无法使用。经鉴定,上述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经南昌县国土资源局蒋巷中心所实地测量,被告人徐国妹商店门口距蒋巷小学门口沿马路折线距离为131.3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测量情况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南昌县公安局收缴清单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妹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赌博机两台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国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