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03号席保军、阮永成、杨丽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503号席保军、阮永成、杨丽: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履行案款3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1467元、执行费372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